3月5日-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胜利召开。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在此次大会上,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经过人大代表数次审议和修改,终于3月16日会议表决高票通过了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第63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对公民及企业将产生广泛影响。
聚焦物权法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法律,立法难度很大,备受社会关注,从研究起草到现在历时13年,从一审到七审,物权法草案均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它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也是中国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届全国人大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审议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编第一章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明确了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当然,除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外,物权法加大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物权法还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大家比较关心的小区业主权利也在物权法中有所规定,特别是车位问题,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还界定了小区道路归属,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聚焦企业所得税法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我国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即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间税负差异较大。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虽然曾在吸引外资等方面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这种制度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 本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率确定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还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 据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后,国务院还将根据这部法律制定实施条例,对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