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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警官热线
双鹿电池 WWW.SONLUK.COM.CN 2007-08-03 08:27:58
 
     1、问:郝警官您好,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货车驾驶员,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开车造成事故,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个月,我丈夫开车送货时撞到路基,车上的部分货物跌落损坏,价值5000元。公司要求我丈夫赔偿这部分损失,并扣除了我丈   夫上个月的全部工资。请问,为公司送货造成的损失,我丈夫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时造成本单位财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现行法律中无明确规定,只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据此,是否赔偿主要看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当然,如果已有约定,还要看该约定是否合理。 
     由于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因此,理论界普遍认为,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一般过错的,无需赔偿。理由有二:其一,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故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和责任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其二,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的话,无疑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
     你丈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虽就赔偿问题已有约定,但比较笼统。根据上述分析,你丈夫在开车送货过程中造成公司损失,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负赔偿责任;如果仅是一般过错或意外事件,公司无权要求你丈夫赔偿。另外,即使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也不能将你丈夫一个月的工资全部扣掉。因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明确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问:郝警官,我上个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在第三方伤者单位已出示其工资证明(1500元)及误工日期。保险公司怀疑工资证明有假,要求伤者出示发生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条,并且要工作单位打印出伤者工资条临近其他多人的工资明细,这种要求合理吗?伤者治疗期间,医院出示证明需要有护工护理。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护理费的发票或护理人的误工证明及工资收入,才赔付其护理费。但其护理人员是伤者自己找的待业青年,没有以上票据。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此护理费?
答:这个案件,其实是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核、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所以对证据的效力问题,并不能太过严格地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只要符合逻辑、符合日常经验,足以说明问题,也不是不能用。
      上述关于误工费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司法解释规定来看,也并不要求受害人要提供那么精确的证明。像本案中,受害人提供的1500元工资标准,基本上符合社会现状,可以被相信。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工资条,甚至是其他人的工资条以作对照,就显得太苛求了点。
     关于护理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因此,护理费用的确定,并不一定非要发票或者护工的工资证明不可。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要求过于精确,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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