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详解
双鹿电池 WWW.SONLUK.COM.CN 2007-10-12 08:57:49
 
     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对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企业的劳动关系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拟就《劳动合同法》与宁波市现行劳动合同法律规定进行比较,以飨读者。
     一、劳动者的“参政议政”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这一条以规定法定程序的方式强化了劳动者在企业中“参政议政”的权力。
     二、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有了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劳动合同法》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些全新的规定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
     三、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关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列举了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当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同意,除非存在法定事由。特别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的起算,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五、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1、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新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增加了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1)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或者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增加了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新增了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新增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六、关于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一)违约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按照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只有四种情况下可不支付:劳动者个人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过错,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有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已到退休年龄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个人税前收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特别注意的是九十七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补偿金计算所需的工作年限起算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不受影响。
     (三)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新法第87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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