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郝警官,上几天我到安徽出差,驾驶汽车正常行驶时,行人李某从非人行通道穿马路,由于很突然,尽管我紧急刹车,但还是把他撞伤了。当地交警部门经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以为李某负全责,我就不用赔偿了。不料,李某竟要求我赔偿,交警也说应作适当赔偿。请问:驾车方没有过错,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据此,如果李某被撞伤所遭受的损失在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那么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就行了,你本人不用再赔偿。 从你介绍的情况分析,李某的损失肯定是高于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付金额。由于本起事故并非是李某故意造成的,所以,按照上述规定,你应当对超过部分负责赔偿。但是,由于李某违章过马路,应负事故全责,而且你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因此可以减轻你方的责任,即你对超过部分只要赔付一部分,一般为10%。关于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具体赔付比例,各省(市、区)规定的不大一样,如安徽、广东、河南等大多数省(市、区)规定为10%,江苏等少数省(市、区)则规定为10%至20%。
二、问:郝警官您好,我是一个准备参加实际路考的学员,听说很多没有通过考试的学员大多因为紧张而“栽”在了一些小毛病上,您能给我指出一些考试时容易出错的地方吗? 答:很多学员没有通过考试的主要原因是安全意识不强和紧张过度,考试中最容易被学员忽视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上车前准备:学员没有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不合格;打开车门前不观察后方交通情况,不合格; 2、起步:如果车门未关闭就起步,不合格;起步前,未观察后视镜并未向左方向侧头,观察左、后方交通情况,不合格; 3、通过人行横道线,学校区域和公共汽车站:如果学员不观察左右交通情况,不合格;不按规定减速慢行,不合格;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不合格; 4、通过路口,如果学员通过路口前未减速慢行,不合格;直行通过路口不观察左、右方情况,不合格;转弯通过路口时,没有观察侧前方交通情况或未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侧、后方交通情况,不合格;遇有路口交通堵塞时进入路口,将车辆停在路口内等候,不合格;不按规定避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不合格;左转通过路口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不合格; 5、掉头:如果学员不能正确观察交通情况选择调头时机,不合格;调头地点选择不当,不合格;调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