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双鹿电池 WWW.SONLUK.COM.CN 2007-12-07 08:31:06 |
| |
1、问:郝警官,我听说近段时间手刹使用不当引起的事故不少,能给我们一些提示吗? 答:好的,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事故案例:不久前,某婚纱摄影公司一辆白色商务车在杭州杨公堤附近一停车场内停下,车上驾乘人员都下来后不久,车子突然开始向前滑动。滑动速度逐渐加快,商务车最终滑入沟渠中,整个车头都浸到了水里,只剩下车尾以及半个后轮还靠在坡上。原来,这辆商务车停在了一个小坡上,铺了石板的地面本身比较滑,而停车的地方离沟渠也只有1米多的距离,当时大家都急着给新娘子拍照,驾驶员停车后忘了拉手刹。交警随后叫来了一辆吊车,商务车慢慢被吊起,但车里面的线路短路,没有办法开了,只能拖到修理厂修理。 一时疏忽忘拉手刹,车子就可能“遇险”。有些车主没有养成停车拉手刹的习惯,或者只在上坡行车和停车时才拉手刹,但有些路段很难判断是否倾斜,因此建议车友长时间停车时一定要拉上手刹,而且最好不要把车停在斜坡上,以防手刹失灵发生意外。如果把车停在斜坡路段,要注意坡路停车时不要挂空挡,而是挂入低挡,同时要确认手刹是否生效后才能离开车,这点很重要。有的时候车主以为把手刹拉上了,可其实很可能由于手刹失效或拉的位置不到位而发生事故。 另外手刹系统的使用率很高,而且效能会随使用次数的增加而下降,因此车主要定期检查手刹的效能。车主可以把汽车开到坡度较大、路面状况良好的斜坡上,踩住刹车挂空挡,拉起手刹,然后慢慢松开脚刹。如果汽车没有发生滑动,就说明手刹的效能良好;有时汽车轻微滑动后才停住,只要这个滑动的距离很小,手刹的效能也属正常。如果发现手刹的制动效能不理想,就应该及时维修了。 2、问:郝警官,我朋友的轿车在一年前被盗,后来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抓获了盗车人,追回了被盗车辆。我朋友到公安机关领车时,却发现车身颜色已被改变。听说改变车身颜色,按规定需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有这回事吗?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车管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管所应当恢复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管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因此,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车身颜色的改变,不论是车主自己所为,还是盗车人或购买赃车的人所为,均需办理变更登记,当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3、问:郝警官您好,上个星期,我的一个亲戚驾驶货车运货途中在江西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对方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赶到了现场,抢救伤者,勘察现场,并扣留了我亲戚的货车以及车上所载的货物。货物被扣,让我亲戚心急如焚,因为如果不把货物及时送达,将会给我亲戚造成数千元的经济损失。请问:交警部门可以将所载货物连同事故车辆一块扣留吗? 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等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但是,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是不允许的。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转下页)(接上页)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丢失。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扣留你亲戚车上所载货物,显然是违法的。如果你亲戚因车辆所载货物被扣留而遭受了财产损失,那么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赔偿。 |
| |
|
| [字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