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解读新《民事诉讼法》(一)
|
| 双鹿电池 WWW.SONLUK.COM.CN 2007-12-07 08:34:06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民诉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两个方面。本文将介绍执行程序有关新规定,以飨读者。 1、对被执行人的新要求 (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4)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5)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诉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的规定。 2、对执行法院的新要求 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法院执行人员执法不严格、行为不规范,也是产生“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为此,新法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是针对有的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等情况,赋予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的权利。增加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三是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发生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案外人异议实质是对执行标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涉及对该争议的处理,对法院的审查应当给予救济途径,否则有可能损害案外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新法增加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对申请执行期限和执行管辖法院的新规定 现行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实践中,不少债务人履行义务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且,有的当事人如在期限内未申请执行,就不能得到法院保护。因此,新的法律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二年,并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效率,新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
| [字体: 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