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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处理又出新规定
双鹿电池 WWW.SONLUK.COM.CN 2008-03-19 07:53:50
 
     据统计,自2003年开始,我国进入了电子产品报废的高峰期。每年至少报废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每年废弃的电脑超过500万台,淘汰的手机超过7000万部,而且这一数字在逐年递增。而同时,世界上80%的电子垃圾被运到亚洲,其中有90%进入中国,我国已成为电子垃圾的主要受害国之一。
     另一方面,回收废旧家电在我国已经几近形成一个产业。电子垃圾的成分中富含贵金属,包括金、铜和铝。电子垃圾经过分类、融化和萃取后可以得到这些贵金属。但是在融化时,铅、水银和镉等有毒物质也会大量释放到空气、土地和水中,造成二次污染。一直以来,非正规企业处理废旧电子产品的现象在我国非常泛滥,这些非法电子垃圾处理者先从产品中拆下有用的电阻、电容等元器件,再用酸洗的方法提炼出贵重金属,牟取利润,然后将其他元器件不经任何处理地随意焚烧或填埋。而在这些非法垃圾处理者极其原始、不规范的酸洗和焚烧操作中,电子垃圾里的化学成分会污染土壤、水源、动植物,并最终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为解决这些问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这个办法的出台可谓适逢其时。
     一、不得擅自处理    
    《办法》规定,电子废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者均须备案,电子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也需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特别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和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凡是无照经营、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办法》还规定,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不得转交给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如果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且产生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名录管理
     根据《办法》,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项目竣工后要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并纳入名录管理。该《办法》还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列入名录的单位也要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三、生产者责任
对于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办法》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等有毒有害物质,应标明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办法》中还规定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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