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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警官热线
双鹿电池 WWW.SONLUK.COM.CN 2008-03-19 10:39:55
 
     一、问:郝警官您好,我驾驶汽车时与一辆闯黄灯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骑车者王某受伤,被第二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骨折,并在该院住院治疗。一个星期后,王某未征求我的意见,也未经交警同意,即擅自转往第六医院继续治疗,并接受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医药费高达4万余元。最近,交警向我送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对这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请问,我能否拒付王某在第六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
     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但是,随着2004年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正式实施,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废止。而在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交通事故后能否自行转院都没有明确规定。既然新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就应当认为:只要治疗是合理、必要的,无论在哪一家医院治疗,受害人都有权得到赔付。当然,如果王某转到第六医院后存在过度医疗的嫌疑,而你又有证据证明这一点,那么可以拒付因此而多支出的医药费。
     二、问:郝警官您好,上星期我在湖南驾驶轿车与当地人林某的小货车相撞,两人的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无人员受伤。林某提出“私了”,我未同意并报警。当地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必要调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遂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和林某负同等责任。对此,我有看法:一是明明林某的责任比我大,怎么能够认定为同等责任呢?二是交警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这未免太草率,是否合法?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第2款规定:“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简易程序”第15条规定,对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以及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由于你与林某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基本事实清楚,因此当地交警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当场认定事故责任,出具事故认定书。这种处理程序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指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只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依据。你认为林某应负的责任比你的大,也就是你对交警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因而如果无法协商赔偿事宜,就只能起诉,并在诉讼中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由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新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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